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6-15 00:00 270 浏览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国质检认联[2003]443号

发布日期:2003-12-12

执行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保证认证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止和打击认证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现就实施认证行政处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质检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认证认可条例为契机,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认证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加大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认证认可制度的全面实施,尤其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实施,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对重大认证违法案件进行督办和业务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发生的认证机构违法案件的查处。对认证机构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得到国家认监委的确认。

  各地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分工的意见》(国认法联[2003]22号)的要求,负责所辖区内认证行政处罚工作。

  三、认证违法行为的财产罚由各地质检部门实施;停业整顿、撤销指定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等能力罚以及其他应由国家认监委实施行政处罚的认证认可违法案件由国家认监委实施。

  四、国家认监委对依职权监督管理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经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交各地质检部门调查取证。对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各地质检部门和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各地质检部门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应当接受国家认监委的政策、技术指导和对案件的督查。

  五、各地质检部门实施认证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行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权利、听证、执行、结案等诸多环节的法定要求,保证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

  六、各地质检部门依法对认证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于需要由国家认监委实施能力罚的违法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提交国家认监委法制工作机构,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七、各地质检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后,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地质检部门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以及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依法查处。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产品源头或流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

  九、各地质检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做出的认证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逐月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各地质检部门在执行认证认可条例,实施认证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分享:
相关内容
相关推荐
热门内容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云公交〔2022〕6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文件云公交〔2022〕64号 关于印发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
  • 抓嫖娼时,执法的警察少于两人,程序违法,公安局败诉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现因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有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提供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这些辅警为维护公共安全,有基本的执法权,但有别于人民警察,其没有独立的执法权。
  • 最高院民一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2021年7月)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汇编(2022版)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对“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联合印发“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施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联系方式
  • 181 8384 8979
  • 130 9536 6612
  • kmm087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