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失

2022-06-19 00:00 216 浏览


    

 (1983年12月30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1月1日起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将会逐渐增多。为了审理好这类案件,特就有关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海上交通安全法、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执法必须知法、懂法。因此,各有关的高、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要组织从事涉外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海上交通安全法。通过学习,要认识到积极开展涉外海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活动,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对争取和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和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发现、研究、解决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认真搞好这项审判工作。  二、关于受理海事纠纷案件的几项准备工作   (一)加强干部的专业培训。在海上发生的事故和纠纷,具有时间紧迫、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有涉外海事纠纷审判工作任务的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要配备一定数量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职或兼职的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负责审理和执行这类案件;要组织他们学习我国的有关法律、政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商请当地的外事、保险、港监、外代等部门协助,对他们进行短期的专业训练,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保证正确的合法、及时地办理这类案件。   (二)拟定法律文书格式。为了保证法律文书质量,统一规定涉外海事纠纷案件的法律文书格式是必要的。目前统一确定:扣押船舶命令;解除扣押船舶的命令;诉讼保全申请书;准许诉讼保全申请的裁定书;通知有关单位对被扣押船舶进行监督的通知书;通知负责监督单位解除对被扣押船舶监督的通知书;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格式(另发),供有关人民法院试用,以后逐步完善。   (三)作好登船执行任务的准备工作。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涉外海事审判任务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向当地边防机关申请登外轮的证件;商请外轮代理公司提供翻译人员;请港监或港务局协助解决登外轮时的交通用船问题,并要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确保及时提供合格的翻译人员和适合的船只。翻译费用和船只的租金,由责任方负担,可先从业务费内垫付。  三、关于办理海事纠纷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为适应海事纠纷案件时间紧迫特点的需要,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就应受理,并要做到随到随办。当事人因涉外海事请求的诉讼保全申请,经审查,凡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需要扣船的案件,要及时作好准备工作。   (二)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负责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因此,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由负责查处该项事故和纠纷的主管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供所调查的材料和证据: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不服主管机关处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查处该事故的主管机关将事故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影印或抄录转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向主管机关借阅其处理该事故的全部材料;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向查处该项纠纷的主管机关收集该纠纷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   (三)凡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只要是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其“给付条件”就应包括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给付。   (四)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而被处罚的当事人,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后又不履行的,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出具申请执行书,并附上处罚通知书。   执行工作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在执行中,如发现处罚通知书确有错误时,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提出,请他们研究解决。当事人对执行的处罚通知书提出的异议,由主管机关负责处理,并直接答复申诉人。   (五)依照法律程序扣押外国海运船舶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海事请求,它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还规定如申请人申请不当,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公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前我国海上运输、商业往来频繁,海商案件逐渐增多,需要采取扣船手段,迫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措施也会相应增多。为此,对扣船的审批权限,由过去的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改为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六)人民法院发布扣押外国船舶的命令和解除扣押的命令,在港监的协助下,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人员持上述命令和登轮证,登轮向船长宣读并送达命令。宣读命令时,由翻译人员负责解释。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和解除扣押外国船舶,均应及时通知当事船舶停靠港(含锚地)的港务监督,以便其对船舶进行监督,或者对被解除扣押命令船舶的放行。   (七)1984年1月1日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仍按海上交通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前的法律、法规办理,主管机关正在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已经申请其处理的,由主管机关负责处理。198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海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理。   以上各项,希认真贯彻执行。

分享:
相关内容
相关推荐
热门内容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云公交〔2022〕6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文件云公交〔2022〕64号 关于印发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
  • 抓嫖娼时,执法的警察少于两人,程序违法,公安局败诉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现因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有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提供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这些辅警为维护公共安全,有基本的执法权,但有别于人民警察,其没有独立的执法权。
  • 最高院民一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2021年7月)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汇编(2022版)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对“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联合印发“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施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联系方式
  • 181 8384 8979
  • 130 9536 6612
  • kmm087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