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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4-26 执行日期:1996-4-26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4月11日请示: 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对食品卫生法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否超出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4月26日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一,国家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化,但是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二,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行为,食品卫生法已经明确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在规定行政处罚时,必须在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