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锐湿疣是否属于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的严重性病?

2021-10-31 11:55 216 浏览

柴某传播性病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4刑初10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个人信息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山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柴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出租房内,在明知自己患有尖锐湿疣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采取性交的方式与韩某(男,28岁)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人乳头瘤病毒DNA基因分型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明知自己患有尖锐湿疣的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柴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先行羁押的21天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双玉娥

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智渊



1.等应作等外等

等字在立法例上作两种解释:一是列举穷尽的总结,表示仅限于列举事项,即等内等;二是列举未尽的省略,表示不限于列举事项,即等外等。以刑法第360条为例,作等内等理解时,显然仅限淋病、梅毒方可入罪,如作等外等理解,则严重性病不限于淋病、梅毒。鉴于性病系通过性交行为传播的传染病,而刑法第360条的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严重性病经由卖淫、嫖娼行为在不固定性伴侣之间进行传播的危险,保护公共卫生健康,故严重性病不宜仅限定于淋病、梅毒,对其应作等外等理解。


2.等外等应作平义解释

当然,作等外等理解,并不意味着列举事项的无限扩张,否则法律规范便丧失其确定性,无法成为国民的行为指引,而是应根据法益保护目的,参照列举事项的特征,提炼其共性以作平义解释甚至限缩解释。因此,并非所有性病种类都能列入刑法第360条的严重性病予以规制,只能是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淋病、梅毒在健康危害性、性交传染性上存在相当性的性病方可纳入。换言之,如果某类性病对公共卫生健康的危害性不大,那么就不应纳入传播性病罪的规制范围,即便此类性病危害性大,但如果通过性交传染性低,也不宜纳入刑法规制。


3.司法解释对严重性病的定义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2017卖淫刑案解释》)第11条第3款对严重性病进行了如下界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4.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

《2017卖淫刑案解释》第12条第1款明确将艾滋病纳入严重性病范畴,正是基于艾滋病与淋病、梅毒同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且其性传播系其主要传播方式,在健康危害性上重于淋病、梅毒,在性交传染性与淋病、梅毒具有相似性,因此将其纳入严重性病范畴,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133号王某传播性病案亦对其危害性、传染性作了相当规范的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查阅本公众号免费电子书。


5.尖锐湿疣危害性、传染性与淋病、梅毒相当

尖锐湿疣系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虽未被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所列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内,但并不意味其不具备传染性。恰恰相反,尖锐湿疣的传播途径除具备与淋病、梅毒相似的性接触传播途径之外,还存在间接传播可能。也就是说,部分患者可因接触病人使用过的物品传播而发病,如内衣、内裤、浴巾、澡盆、马桶圈等,因此尖锐湿疣被纳入《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2条所列性病范围,亦被纳入卫生部1986年9月15日颁布的《性病监测工作试行方案》监测管理范围,而所谓的丙类传染病又称监测管理传染病。在《全国性传播疾病监测方案(试行)》中,尖锐湿疣作为五类监测病种之一被保留下来,与淋病、梅毒、生殖器疱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并列。由此可见,尖锐湿疣无论是其临床传染性以及性病监测等级均与淋病、梅毒相当。

尖锐湿疣系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与淋病、梅毒相比,尖锐湿疣在引发身体系统并发症的健康危害性上低于二者,但由于其没有特效药、容易反复等特点,治疗难度反而大于淋病和梅毒,且巨大生殖器疣被认为会引发癌变可能,其与生殖器癌变存在关系,这也是尖锐湿疣被保留为性病监测病种的缘由。因此,尖锐湿疣的健康危害性接近淋病、梅毒,考虑其治疗难度,笔者认为将其纳入刑法第360条的严重性病范围并无不当。

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暂无资料
暂无资料
相关内容
相关推荐
法律知识
热门内容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云公交〔2022〕6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文件云公交〔2022〕64号 关于印发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
  • 抓嫖娼时,执法的警察少于两人,程序违法,公安局败诉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现因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有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提供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这些辅警为维护公共安全,有基本的执法权,但有别于人民警察,其没有独立的执法权。
  • 最高院民一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2021年7月)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汇编(2022版)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对“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联合印发“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施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联系方式
  • 181 8384 8979
  • 130 9536 6612
  • kmm087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