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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传播性病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4刑初10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个人信息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山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柴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出租房内,在明知自己患有尖锐湿疣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采取性交的方式与韩某(男,28岁)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人乳头瘤病毒DNA基因分型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明知自己患有尖锐湿疣的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柴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先行羁押的21天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双玉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智渊 等字在立法例上作两种解释:一是列举穷尽的总结,表示仅限于列举事项,即等内等;二是列举未尽的省略,表示不限于列举事项,即等外等。以刑法第360条为例,作等内等理解时,显然仅限淋病、梅毒方可入罪,如作等外等理解,则严重性病不限于淋病、梅毒。鉴于性病系通过性交行为传播的传染病,而刑法第360条的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严重性病经由卖淫、嫖娼行为在不固定性伴侣之间进行传播的危险,保护公共卫生健康,故严重性病不宜仅限定于淋病、梅毒,对其应作等外等理解。 2.等外等应作平义解释 当然,作等外等理解,并不意味着列举事项的无限扩张,否则法律规范便丧失其确定性,无法成为国民的行为指引,而是应根据法益保护目的,参照列举事项的特征,提炼其共性以作平义解释甚至限缩解释。因此,并非所有性病种类都能列入刑法第360条的严重性病予以规制,只能是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淋病、梅毒在健康危害性、性交传染性上存在相当性的性病方可纳入。换言之,如果某类性病对公共卫生健康的危害性不大,那么就不应纳入传播性病罪的规制范围,即便此类性病危害性大,但如果通过性交传染性低,也不宜纳入刑法规制。 3.司法解释对严重性病的定义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2017卖淫刑案解释》)第11条第3款对严重性病进行了如下界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4.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 《2017卖淫刑案解释》第12条第1款明确将艾滋病纳入严重性病范畴,正是基于艾滋病与淋病、梅毒同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且其性传播系其主要传播方式,在健康危害性上重于淋病、梅毒,在性交传染性与淋病、梅毒具有相似性,因此将其纳入严重性病范畴,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133号王某传播性病案亦对其危害性、传染性作了相当规范的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查阅本公众号免费电子书。 5.尖锐湿疣危害性、传染性与淋病、梅毒相当 尖锐湿疣系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虽未被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所列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内,但并不意味其不具备传染性。恰恰相反,尖锐湿疣的传播途径除具备与淋病、梅毒相似的性接触传播途径之外,还存在间接传播可能。也就是说,部分患者可因接触病人使用过的物品传播而发病,如内衣、内裤、浴巾、澡盆、马桶圈等,因此尖锐湿疣被纳入《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2条所列性病范围,亦被纳入卫生部1986年9月15日颁布的《性病监测工作试行方案》监测管理范围,而所谓的丙类传染病又称监测管理传染病。在《全国性传播疾病监测方案(试行)》中,尖锐湿疣作为五类监测病种之一被保留下来,与淋病、梅毒、生殖器疱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并列。由此可见,尖锐湿疣无论是其临床传染性以及性病监测等级均与淋病、梅毒相当。 尖锐湿疣系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与淋病、梅毒相比,尖锐湿疣在引发身体系统并发症的健康危害性上低于二者,但由于其没有特效药、容易反复等特点,治疗难度反而大于淋病和梅毒,且巨大生殖器疣被认为会引发癌变可能,其与生殖器癌变存在关系,这也是尖锐湿疣被保留为性病监测病种的缘由。因此,尖锐湿疣的健康危害性接近淋病、梅毒,考虑其治疗难度,笔者认为将其纳入刑法第360条的严重性病范围并无不当。 |